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6人,持有股份数共计281,003,8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7241%。其中: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75,054,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3962%;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7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79%。其中: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79%。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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